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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監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376號聲 請 人 丙○○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魏啟源(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並依下列順序定之:⑴配偶。⑵父母。⑶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⑷家長。⑸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113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

2 項之規定,未能依法定順序為禁治產人定監護人,或為禁治產人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禁治產人、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甲○○分別為相對人乙○○之弟、姊,相對人前經鈞院以97年度禁字第308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茲因禁治產人乙○○早年因戰亂自中國大陸遷居台灣,故目前在台並無任何長輩親屬,且相對人並無配偶或其他子嗣,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人丙○○乃聲請鈞院指定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弟媳魏蔡貴美、姪女魏啟華、姪兒魏啟鵬、姪次男媳李曉雲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並已召開家庭會議,一致同意由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姪兒魏啟源擔任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爰依法提出聲請等語,並提有禁治產人戶籍謄本、禁治產人現存親屬之戶籍謄本、禁治產人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決議記錄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證據,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禁字第403 號指定禁治產人之親屬會議會員案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爰依首揭民法第1111條第2 項之規定,並參酌家庭會議之意見,選定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姪兒魏啟源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宮仕

裁判日期:200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