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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監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497號聲 請 人 乙○○以上聲請人請求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禁治產人甲○○之法定監護人林杏已向親屬會議表明辭任,經親屬會議同意,並改選聲請人乙○○為監護人之親屬會議紀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裁判日期:200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