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50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相對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暨各該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十三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未據提出如主文所示之
證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