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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監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8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並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未據提出相對人乙

○○○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並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日期:200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