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50號聲 請 人 甲○○
樓相 對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97年
3 月21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3 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