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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50號聲 請 人 甲○○

樓相 對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97年

3 月21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3 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0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