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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簡上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103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號殺人案件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補償金,係以被告所涉殺人案件之犯罪是否成立為據,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法 官 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8-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