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83號上 訴 人 丁○○
戊○○(Cassidy Yang,Hui Jung Yang)
CA91101,USA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