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簡聲字第158號聲 請 人 甲○聲 請 人 丁○○聲 請 人 子○○○聲 請 人 丙○○聲 請 人 乙○○聲 請 人 己○○聲 請 人 辛○○聲 請 人 丑○○聲 請 人 壬○○聲 請 人 癸○○聲 請 人 庚○○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戊○○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戊○○就83年度上訴字第278 號達成和解,惟相對人迄今仍無法履行和解筆錄的內容,故聲請人於97年9 月24日催告相對人出面處理和解相關事誼,詎料該存證信函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者,須符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僅係因收件人招領逾期而遭退回,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可稽,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