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0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退回溢繳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 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鈞院96年度訴字第264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判決,業經聲明上訴在案,並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575元,其中5,280 元顯屬溢繳,請准退還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對本院96年度訴字第2642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325,000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惟其於提起上訴時卻自行繳納10,575元,其中5,280 元(即10,575元-5,295 元=5,280 元)確屬溢繳,聲請人聲請返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