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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1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23號聲 請 人 美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許永昌律師複 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領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額及起訴狀訴之聲明均為新臺幣(下同)54,964,766元(即38,601,136元+16,363,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應為495,736 元,惟聲請人於起訴狀首頁卻誤載為60,906,027元,故聲請人於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48,008 元,顯係溢繳52,272元。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所示之本院民國97年1 月30日97年審字第0000003841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 紙,聲請人繳納之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確為548,00

8 元,而依其訴訟上之主張,確應以54,964,766元計徵裁判費,而僅得徵收495,736 元,聲請人顯有溢繳第一審裁判費52,272元,則依首開規定,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用52,272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裁判案由:退還溢領裁判費
裁判日期:200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