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90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即尚達汽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