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21號原 告 龍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古宏彬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㈠原告應提出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
㈡本件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
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