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3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