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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7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1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履行土地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貳佰壹拾陸萬玖仟伍佰貳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柒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裁判日期:2009-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