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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7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36號原 告 丁○○被 告 乙○○

允誠多媒體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彩虹人數碼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日期:200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