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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27號原 告 甲○○被 告 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乙○○

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租賃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桃園縣○○鄉○○○段梅湖小段第56之131 、56之436 、56之437 、56之438 、56之684 及56之752 等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租賃行為,第2 項係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第3 項係請求將該租賃權移轉撤銷,參酌其事實及理由欄第5 段到數第2行 記載被告成立租賃權,致原告不能就該不動產行使權利等語,可知原告此3 項聲請所可獲得之利益,即為系爭土地之價值。另原告訴之聲明第4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872,290 元,觀其計算方式,除系爭土地本身之價值外,尚且包括其利用後之附加價值、營業損失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其利益範圍自應已涵蓋前3 項聲請,是本件即應以296,872,290 元為訴訟標的金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7,9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案由:撤銷租賃權等
裁判日期:200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