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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15號原 告 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50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日期:2008-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