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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8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41號原 告 甲○○被 告 胡林綉蘭

臺北縣中和地政事務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日期:200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