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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9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1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柒萬參仟貳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裁判日期:200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