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30號原 告 乙○○被 告 丁○○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肆萬柒仟陸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