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張峪嘉律師被 告 周洋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丁○○上 2 人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兼 上 2 人訴訟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理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