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71號原 告 丙○○被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不足新臺幣柒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