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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72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臺灣富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裁判日期:200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