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餘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慧貞裁判案由:確認債務餘額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