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5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訴字第1555號確認債務餘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