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81號原 告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被 告 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四樓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一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一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