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81號原 告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被 告 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31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2 月13日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31號民事判決1件在卷足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