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0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美商凱創系統股份有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訊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001號請求履行承諾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叁萬貳仟零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叁仟陸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裁判案由:履行承諾書
裁判日期:200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