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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65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旺聯電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事件,原告於起訴時未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被告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日期:2008-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