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68號原 告 甲○○
02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被告迪士霓電器量販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被告迪士霓電器量販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已死亡,而本件訴訟於97年8 月22日起訴,顯係法定代理權有所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本件將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之事由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