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26號原 告 牟國概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被 告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彥訴訟代理人 林秉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1 月10日裁定命在該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揭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811 號民事判決以及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