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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英俊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牟國概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226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1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