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9號原 告 訊立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洪志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按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且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15號裁定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不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