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94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2494號返還讓渡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