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7號原 告 甲○○訴 訟 代理人 劉承斌律師被 告 戊○○ 乙○○丙○○前列二人共同訴 訟 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複 代 理人 王俊權律師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不動產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裁判案由:交付不動產權狀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