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72號原 告 京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
5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墘分行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就原告是否以被告有違反票據法第143 條規定之情事,併主張被告應負給付遲延責任部分,有再予闡明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具狀向本院補正上開事項,並將繕本逕寄被告。本件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