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73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