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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73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裁判日期:200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