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05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複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甲○○徐國勇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
黃育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六年重訴字第三○○號請求塗銷抵押登記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重訴字300 第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