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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6號原 告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艾倫律師

莫詒文律師鄭昱廷律師被 告 乙○○

號四樓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被 告 亞洲酒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六六六號給付貸款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6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裁判日期:200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