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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7號原 告 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銀河水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之管理維護業務契約、保全服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保全服務費及大樓管理維護費。而查兩造所簽立之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第12條、保全服務契約第10條均約定:「因本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08-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