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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93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被 告 甲○○

丙○○

樓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複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0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