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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0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行關於「新台幣(下同)2,700,0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2,760,00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9-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