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88號原 告 爵士影像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價金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