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98號原 告 丁○○○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被 告 甲○○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買賣契約關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依系爭買賣契約第12條約定,兩造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