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103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清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陳和廸(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臺北縣蘆洲市○○路○○○ 號4 樓、民國95年10月6 日死亡)之遺產清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前項選任遺產清理人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54 條第1 項、第2 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債務人甲○○(男、民國00年
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臺北縣蘆洲市○○路○○○ 號4 樓),業於民國95年10月6日死亡,其本國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而其配偶潘氏秀妹為越南籍人士,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無法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致使聲請人之抵押品無法提出拍賣求償以實現債權。為利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行使權利,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求鈞院依職權選任陳和廸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96年6 月22日板院輔家科春梅030207號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甲○○之本國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無擔任遺產清理人之意願,陳和廸具有擔任法院書記官之資歷,且願意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理人,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陳和廸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