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 告 乙○○○兼 上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錫瑋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縣政府間請求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柒萬貳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