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原 告 益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原 告 尤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被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奕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及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02 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法院97年度重上更
(一)字第12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及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02 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畢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