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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丙○○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即反訴原告 卯○○

庚○○○丑○子○○

號5樓辰○○巳○○癸○○○未○○

樓之1午○○辛○○壬○○己○○

樓之1戊○○丁○○○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前列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林秉欣律師被 告 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於97年5 月27日上午10時50分言詞辯論期日,定於97年6 月30日宣判,茲因被告寅○○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庭,原告漏未就被告寅○○部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爰依法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0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