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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 告 丁○○被 告 乙○○

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何君豪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日期:200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