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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05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

丙○○被 告 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之訴
裁判日期:2008-11-28